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儿童权益受到了许多威胁和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儿童权益,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法律分析: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以促进社会的稳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是加强平等性。平等性的提高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矛盾的减少,使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公平的态度。全面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同时促进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强化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行之路和坚决结果,同时也是加强对以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基础前提条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公正待遇的加强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优化。减少不公平待遇的现象的任务任重道远,社会的不平等性强有力的约束着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减少不应有的权利,实践过程中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样化的各个领域内开展平等化待遇。
其次,宪法应准确确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础性要求,同时基本性法律要强调规划出弱势群体的整体范围、以及适合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基础性制度条例。不过因为不相同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不相同,所以要求法律保护的规模和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也不相同,因此要规定出单独化条例进行全面的保护。相关条例的创立,能促进现实实施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并行前驱。假如没有现实性规定制度,就去促成法律上的盲点,使程序性保护欠缺现实性实体法律根据。但是如果仅仅存在现实性实体规定体制而丢失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现实体制权利保护又无法产生任何作用,所有法律的提出确立与实践活动的价值无法全面体现。
再次,立法机关要坚持法律的制定的全面有效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切合实际的完成机关本身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义务。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工作过程中务必保证程序的公正合理化,从而能在最终结果里取得有效的结果用作测评基准。换句话说,不单要拥有淡定的公正性,更要有判定的实践性。光有好的策划而不实施,等同于策划的失败。因此如果优秀的法律体制无法切合实际的实践运用,或者合理化的评定,那这个体制的提出并无意义,甚至可能由于实施过程中的半途而废,将带来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后果。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可能弱化。也会对政府机关的权威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心,在多角度方面,各国家间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采取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可规划性的对应组织却与群体数量成反比,其中各组织团体有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等等,这些团体协会应当提高自身的积极优势作用,依据法律保卫弱势群体的权益。
最后,监督是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对各法律条文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否则,即使出台更多的优秀法律法规,更确切的实施,也无法有效的提高成果。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制度,确保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到正确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何保障儿童权益
保障儿童权益方法如下:1、加强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儿童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加强对儿童侵权行为的惩处。同时,要推动立法工作,完善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实施力度和公正性,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加强对儿童教育的关注
教育是儿童发展的重要环节。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教育的关注,提高教育质量,完善教育体系,使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同时,家长也应该认识到教育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要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3、加强对儿童健康的关注
健康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健康的关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儿童健康体检工作。同时,要加强儿童健康教育,让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身体素质。
4、加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
儿童心理健康是儿童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家庭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让孩子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情感需求,学会合理地处理自己的情感。
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儿童权益是每个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儿童权益受到了许多威胁和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儿童权益,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