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益指的是什么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公共权利的内涵是什么
公共权利,实为公民共有,旨在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权益。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专业化需求,公共权力的行使无法由全体公民直接参与,而须通过代表机构或委托人来执行。在中国,这一机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与行使方式。
公共权利的内涵,不仅在于权力的归属,更在于其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监督,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同时,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为公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约束,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公共权利的核心在于公民共同拥有,通过合法程序和制度化途径行使。在中国,这一过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体系加以保障,确保公共权力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公共权益政府作用
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已逾三十载,伴随着一系列深度改革,如行政管理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对垄断行业的革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经营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实践证明,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产品市场正在逐步壮大,我们称之为公权市场。国务院在《二零零九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如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领域,扩大特许经营的覆盖范围。此外,还强调了研究和制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关键领域的政策,这无疑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政策支持,预示着公权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国务院的决策旨在通过改革,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也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公权市场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这对于推动公共权益的保护和提升社会整体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公共权益指的是涉及到水、电、气、热、通讯、公交等方面的权益都是公共权益,公共权益的生产项目,生产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公共事业,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已经建立起涉及公共权益的经营市场。对涉及社会公共权益的经营项目,一方面政府必须保留调整、变更、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的权力,以维护公共权益,避免发生损害公众利益的事情。一方面需要保护承租者和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和合理经营权益,以实现鼓励民间资本更加大胆地参与公用事业的投资和经营。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紧急避险概念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