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适用于哪些群体
劳动法中的特殊保护适用于哪些群体
1. 劳动法对未满十六岁的童工实施特殊保护,禁止其从事有害健康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2. 对于年满十六岁但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人群体,劳动法也提供了特殊保护,防止其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
3. 残疾人或聋哑人作为特殊劳动能力人群,劳动法确保其就业不受歧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劳动市场。
4. 退伍军人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特殊保护,国家通过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措施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
5. 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伤残等级,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劳动法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6. 劳动法还保护其他法律规定的认可保护对象,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什么是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1、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
女性进城务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产期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发。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利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进城务工者是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对发育生长有影响的作业;(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之前、工作满一年以及年满18岁并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都要安排体检。
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何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管理
(一)机构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区、镇、各成员单位建立或明确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领导力量,配齐配强人员,将创新管理的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切实担负起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重要职责。(二)服务管理能力有效提升。区、镇、各成员单位针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切实提升信息化实战运用、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引导、依法服务管理等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整体工作成效全面提升。区、镇、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不断研究和提出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措施,凝聚了工作的强大合力,体现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多年来未发生有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事件,全区特殊人群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保持最低,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为“平安、法治、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